法院辦理刑事簡易程序編號補充要點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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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第二審開始再審案件「簡上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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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法院辦理刑事簡易程序編號補充要點第11條規定了第二審開始再審案件的程序。根據該條規定,當一案件經第一審判決後,被告或檢察官如有再審的需求,可以向第二審法院提起審判。在審理再審案件時,法院必須先審查案件是否符合再審的原因,並確定聲請是否有理由。如果審查確認再審的理由成立,法院才能根據審級程序進一步審理案件,而在再審裁定確定之前,法院不得恢復原審級的程序進行審判。 這一條法規的目的是確保再審程序只在已確定的判決中發現事實上的錯誤或有錯誤之虞時提供救濟方法。再審程序的引入使得法院可以更正可能存在的判決錯誤,並確保司法制度的公正性和准確性。 參考資料: - 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 範例: 舉個例子,如果在第一審判決後,被告或檢察官認為該判決有事實上的錯誤或有錯誤之虞,他們可以向第二審法院提起再審聲請。法院在審查後如果認為再審聲請有理由,就會依據再審程序進行審判,並在審理結束後做出最終的判決。這樣的程序確保了對於判決的錯誤或疑慮能夠得到細致的審查和更正。
- 再審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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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