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刑事簡易程序編號補充要點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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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第一審開始再審案件「簡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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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對於簡易判決的上訴,應依通常程序審理。而根據法院辦理刑事簡易程序編號補充要點第10條,第一審開始再審案件可以進行簡易程序審判。然而,根據法律修正後的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規定,簡易程序案件以外的第一審案件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因此,如果符合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所列的情形,應撤銷原簡易判決,改為以通常程序審理。
- 再審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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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