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法院辦理刑事簡易程序編號補充要點10

快速跳轉

十 第一審開始再審案件「簡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對於簡易判決的上訴,應依通常程序審理。而根據法院辦理刑事簡易程序編號補充要點第10條,第一審開始再審案件可以進行簡易程序審判。然而,根據法律修正後的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規定,簡易程序案件以外的第一審案件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因此,如果符合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所列的情形,應撤銷原簡易判決,改為以通常程序審理。

  • 再審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法院辦理刑事簡易程序編號補充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辦理刑事簡易程序編號補充要點第 10 條規定:「十 第一審開始再審案件「簡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辦理刑事簡易程序編號補充要點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