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刑事簡易程序編號補充要點 第 9 條
快速跳轉
九 地方法院合議庭管轄第二審之簡易程序附帶民事訴訟上訴案件「簡附民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辦理刑事簡易程序編號補充要點第9條」,地方法院合議庭對於管轄第二審之簡易程序附帶民事訴訟上訴案件(簡附民上),應依通常程序審理。本條規定了對簡易程序附帶民事訴訟上訴案件的審理方式,即應按照通常程序進行審理,而不是簡易程序。根據台灣最高法院第80年度台上字第2745號判決,當事人對簡易程序的判決不滿並提起上訴時,地方法院合議庭應依本條規定進行審理,而不再進行簡易程序的審理方式。
- 合議庭名詞
- 上訴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法院辦理刑事簡易程序編號補充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