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刑事簡易程序編號補充要點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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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簡易程序第一、二審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簡附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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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法院辦理刑事簡易程序編號補充要點第 8 條》規定了有關法院辦理簡易程序第一、二審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的相關事項。根據此條,當出現簡易程序第一、二審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時,法院應依通常程序審理。具體而言,在通常程序審理中,如果案件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的情形,法院應撤銷原判決並進行第一審的審理。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案件在簡易程序中有附帶的民事訴訟,法院在審理上訴時應該依通常程序進行審理。如果在簡易程序中,被告被判定無罪,然後被告提起上訴,最高法院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第455條第1項的規定,通過撤銷簡易庭的判決,改判由第一審法院進行通常程序的判決。 參考資料: 1. 《法院辦理刑事簡易程序編號補充要點》 2. 刑事訴訟法 3. 最高法院判決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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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