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刑事簡易程序編號補充要點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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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簡易程序抗告案件「簡抗」 (少年或交通簡易案件之抗告另冠以少字或交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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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本條規定是指有關法院辦理刑事簡易程序案件的抗告規定。根據我所瞭解到的法規,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明文指出對於簡易判決的上訴案件應準用刑事訴訟法第三編第一章及第二章的規定,由地方法院合議庭受理並依通常程序審理。 然而,根據本篇給出的資料內容,並未提供涉及"法院辦理刑事簡易程序編號補充要點第 7 條"的確切內容或範例。因此,無法詳細解釋該條的內容和適用情境。
- 抗告名詞
- 少年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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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