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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空疏散建築用地徵用領用條例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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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建築改良物出售後,其承受人應從新辦理土地領用手續,按年繳納使用費,並承受原領用人因領用土地所生之一切義務,但由土地所有權人或原使用人承購者,當地主管機關應即撤銷徵用及領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防空疏散建築用地徵用領用條例第20條,如果前一條建築改良物被出售後,買方必須重新辦理土地領用手續,並按照年度繳納使用費。買方還必須承擔原領用人因土地領用所產生的所有義務。然而,如果土地所有權人或原使用人承購該土地,當地主管機關應立即撤銷徵用和領用的手續。 舉例來說,例如某個防空疏散建築的所有權被轉讓給另一個個人。買方必須自行跟相關機關辦理土地領用手續,並按照年度繳納使用費。同時,買方也需要承擔原領用人因土地領用而產生的任何義務。然而,如果該土地的所有權或原使用人買下了這個房產,當地的主管機關就會立即撤銷之前辦理的徵用和領用手續。

  • 改良物名詞
  • 承受名詞
  • 土地所有權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撤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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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空疏散建築用地徵用領用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防空疏散建築用地徵用領用條例第 20 條規定:「前條建築改良物出售後,其承受人應從新辦理土地領用手續,按年繳納使用費,並承受原領用人因領用土地所…」(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防空疏散建築用地徵用領用條例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