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空疏散建築用地徵用領用條例 第 20 條
快速跳轉
前條建築改良物出售後,其承受人應從新辦理土地領用手續,按年繳納使用費,並承受原領用人因領用土地所生之一切義務,但由土地所有權人或原使用人承購者,當地主管機關應即撤銷徵用及領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防空疏散建築用地徵用領用條例第20條,如果前一條建築改良物被出售後,買方必須重新辦理土地領用手續,並按照年度繳納使用費。買方還必須承擔原領用人因土地領用所產生的所有義務。然而,如果土地所有權人或原使用人承購該土地,當地主管機關應立即撤銷徵用和領用的手續。 舉例來說,例如某個防空疏散建築的所有權被轉讓給另一個個人。買方必須自行跟相關機關辦理土地領用手續,並按照年度繳納使用費。同時,買方也需要承擔原領用人因土地領用而產生的任何義務。然而,如果該土地的所有權或原使用人買下了這個房產,當地的主管機關就會立即撤銷之前辦理的徵用和領用手續。
- 改良物名詞
- 承受名詞
- 土地所有權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撤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防空疏散建築用地徵用領用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