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空疏散建築用地徵用領用條例 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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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條例徵用之土地出售時,土地領用人,依同樣條件有優先承購之權。前項土地出售後,當地主管機關應向其承受人徵用之,但由領用人承售者,應即撤銷其徵用及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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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防空疏散建築用地徵用領用條例第21條,當徵用的土地出售時,具備同樣條件的土地領用人有優先承購的權利。而土地出售後,當地的主管機關應當向新的土地承受人徵用該土地,但如果領用人將土地出售給其他人時,當地的主管機關應立即撤銷對該土地的徵用和領用措施。 舉例來說,假設某個區域的土地因為市政府的規劃需要而被徵用用來建設防空疏散建築。在徵用過程中,某個特定個人被指定為土地的領用人。然而,當地的市政府決定將該土地出售給第三方。根據防空疏散建築用地徵用領用條例第21條,當地的主管機關應當立即撤銷對該土地的徵用和領用措施。這意味著該特定個人將失去對土地的領用權利。
- 主管機關名詞
- 承受名詞
- 撤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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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