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空疏散建築用地徵用領用條例 第 2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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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空疏散建築地區之交通及保安設施,應由當地主管機關於辦理土地領用時,分別準備完成,其他公用設備,視實際情形,逐步修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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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防空疏散建築用地徵用領用條例第22條的規定,當辦理土地領用時,防空疏散建築地區的交通和保安設施應由當地主管機關分別準備完成。至於其他的公用設施,則根據實際情況逐步修築。 範例:如果某個地區被劃定為防空疏散建築地區,當地主管機關在進行土地領用的時候,必須同時準備完善的交通和保安設施,例如建立便捷的出口通道和設置監控系統等。其他公用設施,例如公園或者商業設施,則可以根據實際需要逐步建設。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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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