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空疏散建築用地徵用領用條例 第 2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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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條例徵用領用之土地,於防空原因消失後二年內,一律終止徵用及領用,其建築物,由原領用人與土地所有權人及使用人,自行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當地主管機關應依照左列規定辦理: 一、通知土地所有權人,限期就其願否承租領用人之建築物或出租其土地,擇一填報。 二、通知領用人限期就其願否承租其領用之土地或出租其建築物,擇一填報。 前項填報期限為三十日,逾期不填報者,以同意他方填報之意見論;雙方俱不填報者,視為雙方業已協議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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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防空疏散建築用地徵用領用條例第23條,當防空原因消失後的2年內,徵用領用的土地徵用和領用行為將終止。建築物方面,原領用人、土地所有權人和使用人可以自行協商處理。如果協商不成,當地主管機關有以下規定要遵從: 1. 通知土地所有權人,限期讓他們選擇是否承租領用人的建築物或出租土地。 2. 通知領用人,限期讓他們選擇是否承租領用的土地或出租建築物。 填報的期限是30天,逾期不填報的情況下,將視為同意他方填報的意見;如果雙方都不填報,則視為雙方已經協商成立協議。
- 土地所有權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業已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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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