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檢察署所屬各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相驗案件處理要點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四、地檢署依第二點第一項以屍體所在地而相驗後,認另有犯罪地或事故發生地之地檢署管轄,得指示司法警察機關報告該地檢署。 受囑託代為相驗之地檢署,於代為相驗完畢後,不論有無他殺嫌疑或有人提出告訴、告發或自首,應即將該案卷逕行檢送囑託之地檢署處理。但代為相驗之檢察官經訊問犯罪嫌疑人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各款所定之情形,且有羈押之必要而聲請法院准予羈押者,應簽分偵案自行偵辦,並即通知囑託之地檢署,以免一案兩辦。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高等檢察署所屬各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相驗案件處理要點 第4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