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檢察署所屬各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相驗案件處理要點 第 5 條
五、相驗案件,檢察官應將相驗結果簽報檢察長審核,如認有他殺嫌疑者,應即進行偵查,認無他殺嫌疑之案件,於檢察長審核准予報結後,應檢送有關卷證,陳報該管訴訟轄區高等檢察署或其檢察分署。(格式如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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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高等檢察署所屬各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相驗案件處理要點第5條的規定,檢察官應將相驗結果簽報檢察長審核。如果認為案件存在他殺嫌疑,應立即進行偵查。如果認為案件不存在他殺嫌疑,經檢察長審核准予報結後,應將相關卷證送交該管訴訟轄區的高等檢察署或其檢察分署。 這項法規之參考資料是臺灣高等檢察署所屬各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相驗案件處理要點,並使用最新版本的文件。根據這個法規的規定,檢察官在處理相驗案件時,有義務簽報檢察長審核相驗結果。如果檢察官認為案件可能是他殺,就應該立即進行偵查。如果檢察官認為案件不具有他殺的嫌疑,經過檢察長審核准許報結後,便應該將相關的卷證送交該地方訴訟轄區的高等檢察署或檢察分署。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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