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水利署查扣機具管理作業要點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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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司法機關扣押或河川分署扣留之機具、設施,應於查扣現場建立調查紀錄及拍照存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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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經濟部水利署查扣機具管理作業要點第 2 條規定,當司法機關扣押或河川局扣留機具或設施時,應於取締現場建立取締紀錄並拍照存證。 範例參考資料:根據《經濟部水利署查扣機具管理作業要點》,當檢察官或河川局進行檢查或扣押機具或設施時,他們應該在現場建立取締紀錄,記錄相關的行動和細節。此外,他們也應該在進行檢查或扣押時拍攝照片以作為證據。
- 司法機關名詞
- 扣押名詞
- 扣留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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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