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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集中審理程序參考要點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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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爭點之闡明及爭執與不爭執事項) 法院為爭點整理時,審判長或受命法官應確定當事人是否已為訴訟標的、事實、法律及證據上之主張,如有不明,應闡明之,並得依具體案件情形,適當表明法律觀點。 法院於整理爭點時,應注意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主要事實、間接事實或輔助事實,有無爭執;如經他造自認,或不為爭執之陳述,或公示送達方式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或事實於法院已顯著或為其職務上所已知者,皆無須調查證據。但於裁判前,應使當事人有辯論之機會。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第一百九十九條之一、第二百六十八條之一、第二百七十條之一、第二百七十一條之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條民事訴訟集中審理程序參考要點第 10 條,法院在整理爭點時,應確定當事人是否已為訴訟標的、事實、法律及證據上之主張。如果有不明之處,審判長或受命法官應闡明該爭點,並且可以表明適當的法律觀點,根據具體案件情況。此外,法院也應留意當事人對於他自己的主張中的主要事實、間接事實或輔助事實是否有爭執。如果該爭點是為對方所認可,或者是不需要爭執的陳述,或者是對方沒有在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未提出訴訟準備書或者法院已明顯為其職務所知情的事實,則無需調查證據。但在裁判前,法院應給予當事人進行辯論的機會。 根據相關參考資料,我們可以舉出一個例子來解釋這個法條。根據最新的民事訴訟法修正案第一百九十九條第一項,當事人在辯論期日前應將有關的事實、證據和法律問題表達清楚。但假如原告在案件審理前未明確主張自己的訴訟標的、事實、法律和證據,而被告對此無異議,或者原告在該事實已明顯的情況下提出爭執的陳述,則法院無需再調查相關證據。然而,在裁判前,法院仍應給予當事人進行辯論的機會。 所以根據這一解釋,我們可以認為根據民事訴訟集中審理程序參考要點第 10 條,法院應確保當事人的主張清楚明確,且對於他人是否同意該主張或對該主張有異議有所了解。但在某些情況下,如果對於某些事實已經顯著或是法院本身已經知曉之事實,則無需再進行證據調查。然而,法院仍應給予當事人進行辯論的機會來確保公平審理。

  • 爭點名詞
  • 爭點整理名詞
  • 受命法官名詞
  • 證據名詞
  • 自認名詞
  • 名詞
  • 公示送達名詞
  • 言詞辯論名詞
  • 期日名詞
  • 準備書狀名詞
  • 裁判名詞
  • 辯論名詞
  • 第一百九十九條、第一百九十九條之一、第二百六十八條之一、第二百七十條之一、第二百七十一條之一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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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集中審理程序參考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集中審理程序參考要點第 10 條規定:「十 (爭點之闡明及爭執與不爭執事項) 法院為爭點整理時,審判長或受命法官應確定當事人是否已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集中審理程序參考要點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