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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集中審理程序參考要點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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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爭點整理之處所) 受命或獨任審判之法官得於法庭或其他適當處所,進行整理並協議簡化爭點程序,並得以不公開之方式為之。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條之一、第二百七十一條之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條之一和第二百七十一條之一,受命或獨任審判的法官可以在法庭或其他適當的地方進行爭點整理,並協議簡化爭點程序,也可以以不公開的方式進行。這意味著法官有權在審判程序中整理案件中的爭點,並可以與當事人共同討論簡化爭點的方式。以下是一個與參考資料有關的範例: 例如,在一個民事訴訟中,當法官和當事人之間對於案件中的一個關鍵爭點有不同的觀點時,根據該法規,法官可以提議將此爭點移至其他地方進行討論,並以不公開的方式進行協商。這樣可以讓法官和當事人以更專注和有效的方式討論爭點,並尋找解決問題的辦法。

  • 爭點整理名詞
  • 獨任審判名詞
  • 爭點名詞
  • 第二百七十條之一、第二百七十一條之一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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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集中審理程序參考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集中審理程序參考要點第 11 條規定:「十一 (爭點整理之處所) 受命或獨任審判之法官得於法庭或其他適當處所,進行整理並協議簡化爭點…」(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集中審理程序參考要點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