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集中審理程序參考要點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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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命當事人自行協議簡化爭點) 受命法官行爭點整理程序認為適當時,得暫行退席或命當事人暫行退庭,或指定七日以下之期間命當事人就雙方主張之爭點或其他有利於訴訟終結之事項,為簡化之協議並共同向法院陳明。但指定期間命當事人為協議者,以二次為限。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條之一、第二百七十一條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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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條之一和第二百七十一條之一,當受命法官認為適當時,可以指定七日以下的期間讓當事人就雙方爭點或有利於訴訟終結的其他事項進行協議簡化。受命法官可以暫時退席或命令當事人暫時退庭,共同向法院提交協議內容。然而,指定期限內只能進行兩次協議。 範例:如果在一個離婚訴訟中,法官認為有一些爭點可以通過協議簡化來解決,法官可以指定一個短期間,讓雙方當事人就這些爭點進行協商,並在指定期限內提交協議給法院。但是,這個指定期限內只能進行兩次協議,超過這個次數就不行了。
- 爭點名詞
- 受命法官名詞
- 爭點整理名詞
- 陳明名詞
- 第二百七十條之一、第二百七十一條之一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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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