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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集中審理程序參考要點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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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整理爭點結果之摘要書狀) 審判長命當事人就整理爭點之結果提出摘要書狀時,應明確提示當事人製作摘要書狀之事項,以避免當事人僅概括引用既有之訴訟資料。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八條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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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八條之一,當審判長命當事人提出摘要書狀時,應明確提示當事人製作摘要書狀的事項,以避免當事人僅僅是概括引用既有的訴訟資料。這意味著當事人在製作摘要書狀時,應該針對整理爭點的結果做出明確的陳述,而不僅僅是重複引用先前的訴訟資料。 例如,在一個民事訴訟案件中,當審判長要求原告提供摘要書狀時,原告應清楚列出整理爭點的結果,包括爭點的主要內容、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這樣可以使法院更清楚地了解案件的爭點,在進行審理時更加高效和明確。

  • 爭點名詞
  • 第二百六十八條之一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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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集中審理程序參考要點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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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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