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集中審理程序參考要點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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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整理爭點結果之摘要書狀) 審判長命當事人就整理爭點之結果提出摘要書狀時,應明確提示當事人製作摘要書狀之事項,以避免當事人僅概括引用既有之訴訟資料。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八條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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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八條之一,當審判長命當事人提出摘要書狀時,應明確提示當事人製作摘要書狀的事項,以避免當事人僅僅是概括引用既有的訴訟資料。這意味著當事人在製作摘要書狀時,應該針對整理爭點的結果做出明確的陳述,而不僅僅是重複引用先前的訴訟資料。 例如,在一個民事訴訟案件中,當審判長要求原告提供摘要書狀時,原告應清楚列出整理爭點的結果,包括爭點的主要內容、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這樣可以使法院更清楚地了解案件的爭點,在進行審理時更加高效和明確。
- 爭點名詞
- 第二百六十八條之一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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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