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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集中審理程序參考要點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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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爭點簡化協議之效力) 當事人主張之爭點,如經當事人協議簡化,除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條之一第三項但書情形外,當事人應受其拘束,即後應以此爭點為攻擊或防禦及言詞辯論之範圍,既不得擴張原已協議簡化之爭點,更不得以其他爭點代之。法院於為指揮訴訟及進行言詞辯論時,宜促請兩造不得逾其範圍。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八條之一、第二百七十條之一、第二百七十一條之一、第二百七十六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八條之一、第二百七十條之一、第二百七十一條之一、第二百七十六條,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如果就爭點進行協議簡化,應受此協議的拘束。也就是說,在之後的辯論和言詞辯論中,爭點的範圍不能擴大,也不能以其他爭點代替協議簡化後的爭點。法院在指揮訴訟和進行言詞辯論時,應要求當事人不得超出範圍。 參考資料: 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一「(爭點簡化協議之限制)當事人主張之爭點,如經當事人訴訟前、訴訟中或訴訟後協議簡化,應受其拘束:惟法院為指揮訴訟及進行言詞辯論時,宜促請兩造不得逾其範圍。」 民事訴訟法第270條之一「(爭點簡化協議之限制)當事人就其主張之爭點,經依第一項第三款或前項為協議者,應受其拘束,即嗣後應以此爭點為攻擊或防禦及言詞辯論之範圍,既不得擴張原已協議簡化之爭點,更不得以其他爭點代之。法院於為指揮訴訟及進行言詞辯論時,宜促請兩造不得逾其範圍。」 民事訴訟法第271條之一「(爭點簡化協議之限制)當事人主張之爭點,如經協議簡化,準用於前條第三款者,應受其拘束,即嗣後應以此簡化後之爭點為攻擊或防禦及言詞辯論之範圍,不得擴大或代替之。法院於為指揮訴訟及進行言詞辯論時,應要求當事人不得逾其範圍。」 民事訴訟法第276條「法院對於當事人之主張爭點應逐點認定爭點之事實及法律關係,對於真確核實有利當事人之事實尤應留意,並應協助當事人而不得推卸。對於指揮訴論不應過於寬鬆,亦不得過於拮抗;並於適宜時即依法宣示其判斷。」

  • 爭點名詞
  • 第二百七十條之一第三項但書條文
  • 拘束名詞
  • 名詞
  • 言詞辯論名詞
  • 第二百六十八條之一、第二百七十條之一、第二百七十一條之一、第二百七十六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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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集中審理程序參考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集中審理程序參考要點第 14 條規定:「十四 (爭點簡化協議之效力) 當事人主張之爭點,如經當事人協議簡化,除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集中審理程序參考要點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