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集中審理程序參考要點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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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調查證據應曉諭爭點) 於調查證據前,應先將訴訟之事實上爭點、法律上爭點及證據上爭點曉諭當事人後,始進行證據之調查。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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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的規定,在調查證據之前,法院必須向當事人曉諭事實上的爭點、法律上的爭點以及證據上的爭點,然後才能進行證據的調查。這項條文的目的是保障當事人的程序權利,避免突襲性裁決的發生。法院必須事先告知當事人有關爭點的資訊,以確保雙方都了解爭議的核心問題,並能夠做出適當的聲明、陳述或提供證據,以進一步調查證據並進行適當的辯論。
- 證據名詞
- 曉諭名詞
- 爭點名詞
- 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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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