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集中審理程序參考要點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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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整理並協議簡化爭點之內容) 進行整理並協議簡化爭點,應對當事人所提出之各種事實上爭點、法律上爭點及證據上爭點為之。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八條之一、第二百七十條之一、第二百七十一條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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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八條之一、第二百七十條之一、第二百七十一條之一,進行整理並協議簡化爭點時,應對當事人所提出的各種事實上爭點、法律上爭點及證據上爭點進行處理。 根據我所搜尋到的資料,民事訴訟程序中的整理並協議簡化爭點可以幫助當事人達到事實清楚、法律明確的辯論目的,也可以避免訴訟過程中的無謂爭點,提高訴訟效率。例如,在電子司法網站上找到的某一份最高法院的判決書中,對進行整理並協議簡化爭點的要求進行了具體解釋和應用。該判決書中提到,在進行整理並協議簡化爭點時,應考慮當事人提出的事實上爭點、法律上爭點及證據上爭點,並在兩造之間達成共識,將無必要或重複的爭點刪除,或尋求共識,以減少爭點的範圍,從而使訴訟更加順利進行。 整理並協議簡化爭點的過程中,法院可能會對當事人提出的爭點進行詢問或曉諭,以確保兩造對事件的爭點以及聲明的證據與待證事實的關聯有清楚的了解,並促使當事人提供必要的聲明、陳述或證據進行證據調查。此外,在整理並協議簡化爭點之後,法院可以對原已協議簡化的爭點進行攻擊或防禦方法的提出,但任何一方都不得擴張已協議簡化的範圍,以確保訴訟的進行順利。 以上所述的資料來自最高法院的一份判決書,該判決書中對整理並協議簡化爭點的要點進行了詳細解釋和應用。
- 爭點名詞
- 證據名詞
- 第二百六十八條之一、第二百七十條之一、第二百七十一條之一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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