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集中審理程序參考要點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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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整理並協議簡化爭點) 審判長或受命法官於書狀先行程序終結後所定之第一次言詞辯論期日或準備程序期日,應酌情使當事人整理並協議簡化爭點,並應就兩造所爭執事項與不爭執事項分別予以確定,記明筆錄,以避免當事人日後發生爭執。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八條之一、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二百七十一條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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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法規,民事訴訟集中審理程序參考要點第 8 條規定,審判長或受命法官在書狀先行程序終結後所定的第一次言詞辯論期日或準備程序期日,應根據當事人的情況,讓他們整理並協議簡化爭點。同時,應明確確定當事人之間爭執的事項與不爭執的事項,並將這些內容記錄在筆錄中,以避免日後發生爭執。這些規定可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八條之一、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二百七十一條之一。至於是否有相關的裁判書或判決書作為範例,從提供的內容無法判斷,因此無法提供相關範例。
- 爭點名詞
- 受命法官名詞
- 言詞辯論名詞
- 期日名詞
- 第二百六十八條之一、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二百七十一條之一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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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