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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集中審理程序參考要點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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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當事人書狀直接送達他造) 當事人因準備言詞辯論而提出書狀及其所用書證之影本於法院者,應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另向法院表明業已發出通知之事實。當事人就曾否受領他造直接通知之書狀及書證繕本或影本有爭執時,應由提出之當事人釋明已通知之事實,如未釋明,即應補行通知。直接通知有困難者,應聲請法院送達。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至第二百六十七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上述资料,民事訴訟集中審理程序參考要點第7條规定如下: 在準備言詞辯論時,當事人提出書狀及其所用書證之影本於法院,應直接通知他造,並向法院聲明已發出通知。如果當事人對是否受領他造直接通知的書狀及書證繕本或影本有爭議,則應由提出書狀的當事人釋明已通知的事實,如果未能釋明,則應補行通知。如果直接通知存在困難,當事人應向法院申請送達的方式。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65至267條的規定,當事人提出書狀及附屬文件時,應根據當事人之間的爭議範圍,直接將相關文件通知對方當事人。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書狀的相關內容能夠被對方當事人及時獲取,以便對爭議的事實進行準備和辯論。如果當事人對是否已經收到對方提出的繕本或影本有爭議,提出書狀的當事人需要釋明已經通知對方的事實。如果未能清楚說明,則需要再次通知對方。如果因為某些原因無法直接通知對方,則需要向法院申請其他送達方式。 舉例來說,在一個民事訴訟中,原告提出了一份狀態書及相關的證據影本,但對於被告是否已經收到這些文件有爭議。原告需要釋明已經通知了被告的事實,例如提供送達的收據或郵寄紀錄。如果原告無法提供這樣的證明,法院可能要求原告重新通知被告。如果由於某些原因,比如被告的住址不詳,無法直接通知被告,那麼原告可能需要向法院申請其他合適的送達方式,如公告或郵寄。 此規定旨在確保民事訴訟中的書狀及相關文件能夠準確地送達對方當事人,以確保雙方在訴訟中能夠平等地行使其權利和辯護其利益。

  • 送達名詞
  • 言詞辯論名詞
  • 書證名詞
  • 業已名詞
  • 第二百六十五條至第二百六十七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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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集中審理程序參考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集中審理程序參考要點第 7 條規定:「七 (當事人書狀直接送達他造) 當事人因準備言詞辯論而提出書狀及其所用書證之影本於法院者,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集中審理程序參考要點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