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集中審理程序參考要點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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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未補足準備事項或提出摘要書狀之處置及效果) 當事人不依規定或審判長命令提出書狀或聲明證據,或逾時始提出書狀或聲明證據,或雖提出書狀或聲明證據,而其記載不完全者,法院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八條之二規定,依對造之聲請或依職權,命該當事人以書狀說明其理由;如當事人違反法院之命令未提出說明,法院得斟酌情形使生失權效果,或於判決時,將其作為全辯論意旨之一部分。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八條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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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民事訴訟集中審理程序參考要點第6條,當事人在未按照規定或審判長的命令提出書狀或聲明證據,或者在逾期後才提出書狀或聲明證據,或者雖然提出了書狀或聲明證據,但其內容不完全時,法院應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二,根據對方當事人的聲請或法院的職權,要求該當事人以書狀說明其理由。如果當事人違反法院的命令未提出說明,法院可以酌情處理以使其失去權利效果,或在判決時將其作為全面辯論意旨的一部分。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二規定,當事人未提出書狀或聲明證據,或者提出的書狀或聲明證據內容不完全時,法院可以命該當事人以書狀說明其理由。這意味着當事人需要在指定的期限內提出缺失的書狀或聲明證據,並完整地說明其理由。如果當事人違反法院的命令,未能提出說明,法院可以考慮情況而使其喪失相應的權利效果,或在判決時將其作為全面辯論意旨的一部分。這樣的處置和效果旨在促使當事人按照法院的要求迅速提供訴訟資料,以便法院和其他當事人在期限前獲得足夠的準備時間,整理爭點並充分準備言詞辯論。 這一規定的目的是確保訴訟過程的順利進行,並保證當事人履行其協力義務。此外,這種處置和效果還可以確保法院和其他當事人能夠及早瞭解訴訟資料,以便進一步準備辯論。根據這一規定,法院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做出適當的決定,包括使當事人失去權利效果,或者在判決時將其不完全的書狀或聲明證據作為全面辯論意旨的一部分。 參考資料: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集中審理程序參考要點第6條
- 證據名詞
- 第二百六十八條之二條文
- 對造名詞
- 失權效名詞
- 辯論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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