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集中審理程序參考要點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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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言詞辯論準備未充足之處置) 審判長或受命法官認言詞辯論之準備尚未充足,得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八條規定,定期命當事人補正書狀或聲明證據。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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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五條,審判長或受命法官在認為言詞辯論的準備尚未充足的情況下,可以在言詞辯論結束之前,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八條的規定,定期要求當事人提供補正書狀或聲明證據。根據該條法規,審判長或受命法官有權要求當事人進行相關補正或補充,以確保言詞辯論的充分準備。 例子: 如果在一個民事訴訟案件中,當事人在言詞辯論時沒有提供足夠的證據或文件來支持自己的主張,審判長或受命法官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五條的規定,要求當事人在一定的時間內提交更多的資料或補充證據,以便讓他們有足夠的準備來進行言詞辯論。這樣的安排可以確保審判進行得更加充分和公正。
- 言詞辯論名詞
- 受命法官名詞
- 言詞辯論終結名詞
- 第二百六十八條條文
- 證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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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