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集中審理程序參考要點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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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迅速準備言詞辯論) 審判長或受命法官為充分準備言詞辯論,應命當事人將事實、證據及相關訴訟資料,於期日前提出,並確實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至第二百六十七條規定記載並提出書狀。 當事人之書狀未依前項規定記載其內容者,法院得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八條規定命其再行提出。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至第二百六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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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民事訴訟集中審理程序參考要點第 4 條,審判長或受命法官應命當事人在期日前提出事實、證據和相關訴訟資料,並且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至第二百六十七條的規定記載並提出書狀。如果當事人的書狀未按照前述規定記載內容,法院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八條的規定命其重新提出。這表示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需要在期日前準備好相關文件和證據,並按照要求記載並提出書狀。如果未按照要求記載內容,法院可以要求重新提出。 參考資料: 民事訴訟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70030)
- 言詞辯論名詞
- 受命法官名詞
- 證據名詞
- 期日名詞
- 第二百六十五條至第二百六十七條條文
- 第二百六十八條條文
- 第二百六十五條至第二百六十八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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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