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集中審理程序參考要點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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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審判範圍之確定) 法官應詳閱卷宗,注意原告訴之聲明是否明確及訴訟標的是否特定,以確定本案審判對象及其範圍,並利被告答辯。 法官認定訴訟標的時,除斟酌當事人主張適用之法條外,並審酌原告主張之原因事實,妥為闡明。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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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法官在確定訴訟標的時,應詳閱卷宗,注意原告的訴訟聲明是否明確以及訴訟標的是否特定,以確定本案的審判對象及其範圍,並利於被告的答辯。法官在確定訴訟標的時,除了考慮當事人主張適用的法條外,還應該審慎考慮原告主張的原因事實,並予以適當闡明。 根據以上資料,一個與此相關的例子是,法官在審判過程中,應根據原告的聲明和主張的原因事實來確定訴訟標的及其範圍。此時,法官可以參考卷宗中的文件和證據,以判斷原告的聲明是否明確以及訴訟標的是否特定。只有在確定了訴訟標的後,法官才能準確地界定本案的審判對象,並讓被告能夠做出適當的答辯。
- 告訴名詞
- 本案名詞
- 被告名詞
- 審酌名詞
- 第二百四十四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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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