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集中審理程序參考要點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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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 (失權效果之明確性) 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百六十八條之二規定,行使訴訟指揮權時,應明確指示,於當庭諭知時,應詳載筆錄。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百六十八條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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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民事訴訟集中審理程序參考要點第17條的解釋,法院在行使訴訟指揮權時,必須明確指示相關內容,並在當庭諭知當事人時,將指示內容詳細記錄於筆錄中。這個條文主要是要求法院在處理案件時,確保當事人對於法院的指示有清晰的了解,並且建立明確的筆錄作為記錄。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了保障當事人的權益,確保訴訟程序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參考資料: -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六條 -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八條之一
- 失權效名詞
- 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百六十八條之二條文
- 訴訟指揮權名詞
- 諭知名詞
- 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百六十八條之一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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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