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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集中審理程序參考要點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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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 (命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 當事人雖委任有訴訟代理人,法院為闡明或確定訴訟關係、整理爭點或使訴訟便於終結起見,於必要時仍得命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而以其陳述作為全辯論意旨之一部分加以斟酌。 當事人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到場而無正當理由拒絕陳述或不遵命到場者,法院於判斷事實真偽時,得審酌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拒絕陳述之理由及其他相關情形,依自由心證,判斷應證事實之真偽。(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三條、第二百六十九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民事訴訟集中審理程序參考要點第18條,如果當事人委任有訴訟代理人,但法院認為為了闡明或確定訴訟關係、整理爭點或使訴訟便於終結,有必要時仍可以命令當事人本人或法定代理人到場,並且將其陳述視為辯論意旨的一部分加以考慮。如果當事人本人或法定代理人在無正當理由的情況下拒絕陳述或不服從命令到場,法院在判斷事實真偽時可以考量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的拒絕陳述理由和其他相關情況,並根據自由心證判斷應證事實的真偽。(參考資料:民事訴訟法第203條、第269條)

  • 法定代理人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訴訟關係名詞
  • 爭點名詞
  • 辯論名詞
  • 審酌名詞
  • 自由心證名詞
  • 第二百零三條、第二百六十九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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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集中審理程序參考要點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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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集中審理程序參考要點第 18 條規定:「十八 (命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 當事人雖委任有訴訟代理人,法院為闡明或確定訴訟關係、…」(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集中審理程序參考要點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