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集中審理程序參考要點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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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 (試行和解) 審判長或受命法官應依爭點整理之結果,並視案件之具體情事,試行和解,並得酌擬和解方案。 (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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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以上的法律規定,民事訴訟集中審理程序中的第19條是關於試行和解的。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審判長或受命法官根據爭點整理的結果,以及案件的具體情況,可以試行和解,並且可以制定和解方案。 舉例來說,如果有一個民事訴訟案件正在進行中,根據爭點的整理結果和案件的情況,審判長或受命法官可以提出一個和解的方案,以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爭議。該方案可以包括各種解決爭端的方式,例如賠償金額、協議書等。通過和解,當事人可以避免進一步的訴訟程序,節省時間和成本。 這是一個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的法律規定和相關案例提供的釋義。
- 和解名詞
- 受命法官名詞
- 爭點整理名詞
- 第三百七十七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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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