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集中審理程序參考要點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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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證據關聯性之審查) 當事人聲明之證據中,法院應先審查其與應證事實之關聯性,如無關聯性即無庸調查,而於裁判書內說明其理由。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五條、第二百八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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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民事訴訟集中審理程序參考要點第20條規定了當事人聲明的證據在審查時應先評估其與應證事實之間的關聯性。如果證據與所爭辯的事實無關聯,法院即不需要進行進一步的調查,並且需要在裁判書中說明此一審查結果的理由。這一規定的依據可見於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五條和第二百八十六條。
- 證據名詞
- 裁判名詞
- 第二百八十五條、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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