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集中審理程序參考要點 第 2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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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 (當事人不到場之調查證據) 調查證據,於當事人一造或兩造不到場時亦得為之。證人、鑑定人到場者,尤須按時訊問。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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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六條,當事人不到場時,調查證據仍然可以進行,包括證人和鑑定人的訊問。這表示在民事訴訟程序中,即使當事人未到場,法院仍然有權對相關證據進行調查與訊問。以下是一個與參考資料有關的範例: 舉例來說,在一起民事訴訟中,原告提出了某個證人的證詞作為證據。然而,在法庭審理時,該證人因故無法到場作證。儘管如此,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六條的規定,法院仍然可以對原告提出的證人證詞進行調查和訊問,以確定其證詞的真實性和可靠性。這樣的調查和訊問將有助於法院做出公正的裁決。
- 證據名詞
- 證人名詞
- 鑑定名詞
- 訊問名詞
- 第二百九十六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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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