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集中審理程序參考要點 第 2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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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 (集中調查證據) 法院訊問證人 (含當事人為證人) 或鑑定人時,應就應證事實或鑑定事項集中為之。未能於一次期日訊問完畢,而須另行指定期日者,其期日之間隔不宜過長。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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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當法院訊問證人或鑑定人時,應該集中對應證事實或鑑定事項進行訊問,而不應該分散進行。如果無法在一個庭期內完成訊問,需要另行指定庭期,但是兩個庭期之間的間隔不宜太長。 參考資料: - 民事訴訟法 (https://law.moj.gov.tw/ENG/LawClass/LawAll.aspx?pcode=V0030001)
- 證據名詞
- 訊問名詞
- 證人名詞
- 鑑定名詞
- 期日名詞
- 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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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