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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集中審理程序參考要點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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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 (集中調查證據) 法院訊問證人 (含當事人為證人) 或鑑定人時,應就應證事實或鑑定事項集中為之。未能於一次期日訊問完畢,而須另行指定期日者,其期日之間隔不宜過長。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當法院訊問證人或鑑定人時,應該集中對應證事實或鑑定事項進行訊問,而不應該分散進行。如果無法在一個庭期內完成訊問,需要另行指定庭期,但是兩個庭期之間的間隔不宜太長。 參考資料: - 民事訴訟法 (https://law.moj.gov.tw/ENG/LawClass/LawAll.aspx?pcode=V0030001)

  • 證據名詞
  • 訊問名詞
  • 證人名詞
  • 鑑定名詞
  • 期日名詞
  • 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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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集中審理程序參考要點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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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集中審理程序參考要點第 23 條規定:「二十三 (集中調查證據) 法院訊問證人 (含當事人為證人) 或鑑定人時,應就應證事實或鑑定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集中審理程序參考要點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