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囑託限制登記網路作業實施要點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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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各地方法院於維運廠商完成軟、硬體建置,並測試無誤,經雙軌作業順利運行一週後,報請司法院核備,由地方法院通知維運廠商及地政事務所正式單軌維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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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