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為實施地方法院囑託地政事務所辦理限制登記網路作業 (以下簡稱本作業) ,以縮短處理時效及提昇工作效率,特訂定本實施要點。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92.06.11
法院囑託限制登記網路作業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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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作業以查封、假扣押、假處分、保全處分、破產登記為實施範圍,不包括塗銷限制登記、未登記建物查封及塗銷限制登記連件續封之登記。
三 本作業應使用 GCA 政府機關憑證之數位簽章及驗證,以加強網路作業安全。
四 本作業使用之政府機關憑證 IC 卡 (磁片) 之密碼應定期上網更新,並於作業時間外應抽離讀卡機 (磁碟機) ,以落實作業安全管理。
五 地方法院應將數位簽章加密完成之電子檔案,傳送至不動產標示之管轄地政事務所,並檢核每筆電子檔案是否傳送無誤。若將查封案件誤傳至非管轄地政事務所,應立即重傳之。
六 地方法院傳送前項電子檔案,應配合地政事務所每辦公日收件時間,
以免延誤囑託限制登記之時效。
七 地方法院接收地政事務所登記完畢後回傳之電子函件及電子附件檔案,應將之列印後併卷。
八 地方法院於傳送或接收電子檔案後,應檢核該電子檔案是否傳送或接收成功;若發生異常,應先聯繫維運廠商處理;如暫時無法恢復正常作業,應電話通知對方改以傳真方式辦理,並填寫電話登記簿 (附表一) 及傳真登記簿 (附表二) ,以留存紀錄。收到對方傳真之公文,應依一般公文程序處理。
九 本作業恢復正常運作後,即應依正常程序辦理之。並將故障期間以傳真處理之案件,再次傳送及接收,並重行列印後,與辦竣之案件併案歸檔。
十 各地方法院於維運廠商完成軟、硬體建置,並測試無誤,經雙軌作業順利運行一週後,報請司法院核備,由地方法院通知維運廠商及地政事務所正式單軌維運。
十一 本作業單軌後,維運廠商得按件收取網路郵電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法院囑託限制登記網路作業實施要點全文共 11 條,最新異動日為 92.06.11,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