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囑託限制登記網路作業實施要點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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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地方法院接收地政事務所登記完畢後回傳之電子函件及電子附件檔案,應將之列印後併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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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囑託限制登記網路作業實施要點》第7條,地方法院在接收地政事務所完成的登記電子函件和電子附件檔案之後,應該將其列印後併入案卷中。該條款的目的是確保法院能夠有實體的文件紀錄以供審查和保存。例如,當地方法院收到地政事務所發送的電子函件和附件後,應該將其列印成紙本文件,並將其與其他相關文件一起放入案卷中,以便法院對案件進行審查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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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