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囑託限制登記網路作業實施要點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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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地方法院於傳送或接收電子檔案後,應檢核該電子檔案是否傳送或接收成功;若發生異常,應先聯繫維運廠商處理;如暫時無法恢復正常作業,應電話通知對方改以傳真方式辦理,並填寫電話登記簿 (附表一) 及傳真登記簿 (附表二) ,以留存紀錄。收到對方傳真之公文,應依一般公文程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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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囑託限制登記網路作業實施要點第8條,地方法院在傳送或接收電子檔案後,必須檢核該檔案是否成功傳送或接收。如果發生異常情況,法院應先聯繫維運廠商處理,如果無法恢復正常作業,則應以電話通知對方改用傳真方式辦理,並填寫電話登記簿和傳真登記簿以留存紀錄。當收到對方的傳真公文時,法院應按照一般公文程序處理。 資料來源: - 法院囑託限制登記網路作業實施要點 (最後修正日期:2021年2月26日)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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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