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囑託限制登記網路作業實施要點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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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本作業恢復正常運作後,即應依正常程序辦理之。並將故障期間以傳真處理之案件,再次傳送及接收,並重行列印後,與辦竣之案件併案歸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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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照法院囑託限制登記網路作業實施要點第9條的規定,在資訊系統遭遇故障並恢復正常運作後,法院應按照正常程序辦理案件。對於在故障期間透過傳真進行處理的案件,需要再次進行傳送、接收和列印,並將其與已辦理完畢的案件進行合併歸檔。 相關範例:當法院的資訊系統遭遇故障且無法正常運作時,若法院在故障期間透過傳真方式處理某些案件,一旦系統恢復正常運作,法院應立即進行相應的傳送、接收和列印工作。例如,在某法院的登記網路作業系統發生故障期間,法院通過傳真接收了一份土地登記的申請文件。當系統修復後,法院應該再次使用系統傳送該份申請文件,再接收一次,並將其列印後與其他已辦理完畢的相關案件合併歸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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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