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囑託限制登記網路作業實施要點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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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地方法院傳送前項電子檔案,應配合地政事務所每辦公日收件時間, 以免延誤囑託限制登記之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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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囑託限制登記網路作業實施要點第6條規定,地方法院在傳送電子檔案給地政事務所時,應與地政事務所每天辦公時間相配合,以免延誤囑託限制登記的時效。 這個規定的目的是要確保法院在傳送電子檔案給地政事務所時,能夠按照地政事務所的辦公時間進行,以確保囑託限制登記的時效不被延誤。 舉例來說,如果地方法院想要限制某個不動產的登記,他們需要將相關資料的電子檔案傳送給地政事務所進行登記的限制。根據這個規定,法院應該在地政事務所的辦公時間內傳送這些檔案,以確保限制登記的時效不被延誤。 參考資料:法院囑託限制登記網路作業實施要點第6條
- 限制登記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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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