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囑託限制登記網路作業實施要點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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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本作業應使用 GCA 政府機關憑證之數位簽章及驗證,以加強網路作業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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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法院囑託限制登記網路作業實施要點第3條規定,該條要點提出了網路作業的安全要求,應使用GCA政府機關憑證的數位簽章和驗證,以加強網路作業的安全性。根據資料顯示,《政府憑證應用服務規範》中規定了GCA政府機關憑證的使用方式和要求。GCA政府機關憑證的數位簽章和驗證可用於對網路作業進行身份識別和確認,提高資訊交流的安全性。根據法律資料顯示,在網路作業中,使用GCA政府機關憑證的數位簽章和驗證,能夠確保網路交流的真實性和可靠性,有效防止資訊泄漏和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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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