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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所屬各級法院法官助理管理要點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四 法官助理應就大學法律或與業務相關系所畢業者招考遴聘之,採歷年制,聘期一年。工作績效優良者得續聘,最長不得逾四年。 經續聘之法官助理,於聘期屆滿四年後,得依前項規定重新聘用,聘期一年,工作績效優良者得續聘,最長不得逾四年,全部聘期以八年為限,聘期屆滿後不再續聘。於本院所屬法院辭職再任者亦同。 聘期屆滿四年重新聘用法官助理仍在同一法院服務者,應更換配置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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