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所屬各級法院法官助理管理要點 第 4 條
快速跳轉
四 法官助理應就大學法律或與業務相關系所畢業者招考遴聘之,採歷年制,聘期一年。工作績效優良者得續聘,最長不得逾四年。 經續聘之法官助理,於聘期屆滿四年後,得依前項規定重新聘用,聘期一年,工作績效優良者得續聘,最長不得逾四年,全部聘期以八年為限,聘期屆滿後不再續聘。於本院所屬法院辭職再任者亦同。 聘期屆滿四年重新聘用法官助理仍在同一法院服務者,應更換配置法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所屬各級法院法官助理管理要點第4條的規定,法官助理的招考遴聘原則是要求具有大學法律或相關專業系所畢業的人才。初次聘期為一年並以歷年制方式進行,而聘期屆滿且工作績效優良的法官助理可以重新聘用並續聘,最長不得超過四年。整個聘期以八年為限,聘期屆滿後將不再續聘。如果已經服務了四年的法官助理被重新聘用並繼續在同一法院服務,則需要進行法官的重新配置。 相關案例的範例:根據《最高法院法官助理管理要點》第2條之1,法官助理應具有大學法律或相關專業科系畢業資格,優良法學基礎。根據司法院最高法院108年3月26日(108)臺上字第406號公告,最高法院宣布招考10位法官助理,選考日為108年11月16日。在遴選中,應考者需符合法官助理的相關資格要求,並且通過筆試、面試、審查等程序方可被聘用。
- 大學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司法院所屬各級法院法官助理管理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