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所屬各級法院法官助理管理要點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五 法官助理月支報酬依左列規定敘薪,薪點折合率以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調整時之最高標準支給。 (一) 以大學學歷聘用者,自三六○薪點起敘;但具有高等考試、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者,自三七六薪點起敘,最高得敘至四二四薪點。 (二) 以碩士學歷聘用者,自三九二薪點起敘;但具有高等考試、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者,自四○八薪點起敘,最高得敘至四七二薪點。 (三) 以博士學歷聘用者,自四二四薪點起敘;但具有高等考試、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者,自四四○薪點起敘,最高得敘至五二○薪點。 (四) 離職後再任之法官助理,如離職時所支薪點較依前三款資格所敘薪點高者,以該薪點敘薪。 法官助理於任職期間取得更高學歷或取得高等考試、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前,如已支領前項各款較高薪點時,不予改敘。如得改敘較高薪點者,應於取得改敘資格後,向各法院提出書面申請,並自申請改敘之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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