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所屬各級法院法官助理管理要點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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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高等法院或分院院長對轄區內法官助理負督導考核之責。 各法院院長得指派書記官長或其他主管督導法官助理,必要時得指派助理長或其他幹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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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所屬各級法院法官助理管理要點第 6 條,高等法院或分院院長有督導法官助理之責任。該條款中提到,各法院院長可以指派書記官長或其他主管來督導法官助理的工作,必要時也可以指派助理長或其他幹部來進行督導。這意味著法官助理在執行工作時需要受到院長或其他主管的監督和考核。這樣的安排有助於確保法官助理遵守法律和法院相關規定,並確保其工作具有高標準和效率。這也是確保司法院工作順利運行的一個重要環節。
- 核名詞
- 書記官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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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