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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所屬各級法院法官助理管理要點
第 6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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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高等法院或分院院長對轄區內法官助理負督導考
核
之責。 各法院院長得指派
書記官
長或其他主管督導法官助理,必要時得指派助理長或其他幹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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