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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所屬各級法院法官助理管理要點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七 各法院於年度終了前應考現職法官助理工作表現,以為續聘依據。各法院對於聘用期間不適任或嚴重違反相關法規之法官助理,應召開考績委員會審查後,予以解聘。會議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及申辯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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