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所屬各級法院法官助理管理要點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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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各法院於年度終了前應考核現職法官助理工作表現,以為續聘依據。各法院對於聘用期間不適任或嚴重違反相關法規之法官助理,應召開考績委員會審查後,予以解聘。惟會議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及申辯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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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司法院所屬各級法院法官助理管理要點第7條規定,各法院在每年結束前應評估法官助理的工作表現,作為續聘的依據。對於在聘用期間表現不適任或嚴重違反相關法規的法官助理,法院應召開考績委員會進行審查後,決定是否予以解聘。在委員會會議前,法院應給予當事人陳述及申辯的機會。 參考資料: 司法院所屬各級法院法官助理管理要點第7條,2021年修正。 https://www.judicial.gov.tw/management/Attachment/223e9eca-8874-4e69-8a46-fda281779d84/d090d7e1-473f-4143-94e3-51f55d156f5f 例子: 根據這項規定,如果法官助理在聘用期間違反法規,例如兼職教職而未經批准,法院可以召開考績委員會進行審查並解聘該法官助理。在考績委員會之前,法院應該先給予當事人陳述及申辯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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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