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所屬各級法院法官助理管理要點 第 8 條
快速跳轉
八 法官助理在本院所屬法院年度內服務滿一年或於每年一月底前到職者,於聘用年度終了前,由用人法院考核其工作績效,並依左列考核結果調整報酬如下: (一) 甲等:晉一階。 (二) 乙等:不晉階。 (三) 丙等:不予續聘。 前項考核考列甲等人數比例比照公務人員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司法院所屬各級法院法官助理管理要點第8條規定了法官助理的年度考核及報酬調整標準。根據該條款,法官助理在一個年度內服務滿一年或在每年一月底前到職的,必須接受用人法院對其工作績效進行考核。考核結果將根據以下標準進行調整報酬: (一) 甲等:晉一階。 (二) 乙等:不晉階。 (三) 丙等:不予續聘。 根據考核結果,符合甲等標準的人數比例將參照公務人員的辦法進行調整。
- 核名詞
- 報酬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司法院所屬各級法院法官助理管理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