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所屬各級法院法官助理管理要點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八 法官助理在本院所屬法院年度內服務滿一年或於每年一月底前到職者,於聘用年度終了前,由用人法院考核其工作績效,並依左列考核結果調整報酬如下: (一) 甲等:晉一階。 (二) 乙等:不晉階。 (三) 丙等:不予續聘。 前項考核考列甲等人數比例比照公務人員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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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法官助理在本院所屬法院年度內服務滿一年或於每年一月底前到職者,於聘用年度終了前,由用人法院考核其工作績效,並依左列考核結果調整報酬如下: (一) 甲等:晉一階。 (二) 乙等:不晉階。 (三) 丙等:不予續聘。 前項考核考列甲等人數比例比照公務人員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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