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所屬各級法院法官助理管理要點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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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法官助理與法官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關係者,不得配置為該法官之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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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按照司法院所屬各級法院法官助理管理要點第9條的規定,法官助理與法官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關係者,不得配置為該法官的助理。 參考資料:司法院所屬各級法院法官助理管理要點第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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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