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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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自治條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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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11條,該條列明了各職稱的官等職等及員額,並指明了職務列等表的規定。具體的官等職等和職務列等表可以參考該條例的編制表。根據這個規定,臺北市政府在組織和配置人員時需要遵守編制表的規定。
- 自治條例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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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