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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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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長辭職、去職、死亡時,由行政院派員代理。 市長停職時,由副市長代理,副市長出缺或不能代理時,由行政院派員代理。 市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市長。 二、秘書長。 三、由市長指定局長一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10條的規定,當市長辭職、去職、死亡時,由行政院派員代理。若市長停職,則由副市長代理,若副市長缺席或無法代理時,則由行政院派員代理。此外,若市長請假或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的順序如下:首先是副市長,其次是秘書長,最後是由市長指定的局長一人。 根據行政院匡列,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10條所授權的行政院派員代理,一般是指行政院派出高階官員暫時擔任市長職務,以確保市政的持續運作。在行政院派員代理期間,該代理人擁有市長的權力和責任。而這種代理方式是臺灣在地方政府組織上較為常見的做法。 作為一個例子,假設臺北市市長因公務或疾病而請假半年,而副市長也因故無法出任代理市長,則行政院可能會指派一位行政院官員(如部會首長)暫時擔任市長職務,以確保市政的正常運作。

相關函釋 1

  • 停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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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 10 條規定:「市長辭職、去職、死亡時,由行政院派員代理。 市長停職時,由副市長代理,副市長出缺或不能代理時,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