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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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長辭職、去職、死亡時,由行政院派員代理。 市長停職時,由副市長代理,副市長出缺或不能代理時,由行政院派員代理。 市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市長。 二、秘書長。 三、由市長指定局長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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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10條的規定,當市長辭職、去職、死亡時,由行政院派員代理。若市長停職,則由副市長代理,若副市長缺席或無法代理時,則由行政院派員代理。此外,若市長請假或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的順序如下:首先是副市長,其次是秘書長,最後是由市長指定的局長一人。 根據行政院匡列,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10條所授權的行政院派員代理,一般是指行政院派出高階官員暫時擔任市長職務,以確保市政的持續運作。在行政院派員代理期間,該代理人擁有市長的權力和責任。而這種代理方式是臺灣在地方政府組織上較為常見的做法。 作為一個例子,假設臺北市市長因公務或疾病而請假半年,而副市長也因故無法出任代理市長,則行政院可能會指派一位行政院官員(如部會首長)暫時擔任市長職務,以確保市政的正常運作。
相關函釋 1 則
- 停職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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