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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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為處理特定事務,得設置各種任務編組,其設置要點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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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 9 條規定,市政府可以設置任務編組來處理特定事務,該設置要點是由市政府另行定義的。根據這個法條,市政府可以根據需要組織任務編組來專門處理某些具體的事務。然而,具體的設置要點需要市政府另外確定,這些要點可能包括成立任務編組的程序、職責範圍、人員組成等等。 參考資料: 《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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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