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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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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為處理特定事務,得設置各種任務編組,其設置要點另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 9 條規定,市政府可以設置任務編組來處理特定事務,該設置要點是由市政府另行定義的。根據這個法條,市政府可以根據需要組織任務編組來專門處理某些具體的事務。然而,具體的設置要點需要市政府另外確定,這些要點可能包括成立任務編組的程序、職責範圍、人員組成等等。 參考資料: 《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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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 9 條規定:「市政府為處理特定事務,得設置各種任務編組,其設置要點另定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