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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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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各區設區公所,其組織規程由市政府另定之,並送市議會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 8 條規定,臺北市市政府設置區公所,區公所的組織規程由市政府另行制定,並送市議會備查。這表示區公所的組織規程由市政府負責訂定,並需經市議會審查。根據最新資料,這項條款確實存在,並且沒有進一步的例外情況。具體的範例可透過參考臺北市政府相關的組織規程文件來得知。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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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 8 條規定:「本市各區設區公所,其組織規程由市政府另定之,並送市議會備查。」(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