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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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各區設區公所,其組織規程由市政府另定之,並送市議會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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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 8 條規定,臺北市市政府設置區公所,區公所的組織規程由市政府另行制定,並送市議會備查。這表示區公所的組織規程由市政府負責訂定,並需經市議會審查。根據最新資料,這項條款確實存在,並且沒有進一步的例外情況。具體的範例可透過參考臺北市政府相關的組織規程文件來得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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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