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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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設市政會議,均以下列人員組成: 一、市長。 二、副市長。 三、秘書長。 四、副秘書長。 五、局長。 六、處長。 七、主任委員。 八、市長指定人員。 市政會議由市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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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台北市政府组织自治条例第12条规定了市政府组成市政会议的人员,包括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局长、处长、主任委员和市长指定人员。市政会议由市长召集并担任主席。 参考资料: 《台北市政府组织自治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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