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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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事項應經市政會議之決定: 一、施政計畫及預算。 二、提出市議會之議案及報告。 三、市政府及所屬市營事業機構組織自治條例。 四、市政府所屬機關組織規程及任務編組之設置要點。 五、涉及各機關共同關係事項。 六、市長交辦事項。 七、其他有關市政建設之重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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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13條,下列事項應經臺北市政府主管機關市政會議之決定: 一、施政計畫及預算:市政會議需對施政計畫和預算進行審議和決定。 二、提出市議會之議案及報告:市政府需向市議會提出議案和報告,這些議案和報告須經市政會議的決定。 三、市政府及所屬市營事業機構組織自治條例:市政府和其所屬的市營事業機構的組織自治條例,須經市政會議的決定。 四、市政府所屬機關組織規程及任務編組之設置要點:市政府所屬機關的組織規程和任務編組的設置要點,需要經市政會議的決定。 五、涉及各機關共同關係事項:涉及各機關共同關係事項必須經市政會議的決定。 六、市長交辦事項:市長交辦的事項需經市政會議的決定。 七、其他有關市政建設之重要事項:其他與市政建設相關的重要事項,需經市政會議的決定。 這些決定由臺北市政府進行,並需要市政會議的審議和確定。
相關函釋 1 則
- 業名詞
- 自治條例名詞
- 係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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