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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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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事項應經市政會議之決定: 一、施政計畫及預算。 二、提出市議會之議案及報告。 三、市政府及所屬市營事機構組織自治條例。 四、市政府所屬機關組織規程及任務編組之設置要點。 五、涉及各機關共同關事項。 六、市長交辦事項。 七、其他有關市政建設之重要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13條,下列事項應經臺北市政府主管機關市政會議之決定: 一、施政計畫及預算:市政會議需對施政計畫和預算進行審議和決定。 二、提出市議會之議案及報告:市政府需向市議會提出議案和報告,這些議案和報告須經市政會議的決定。 三、市政府及所屬市營事業機構組織自治條例:市政府和其所屬的市營事業機構的組織自治條例,須經市政會議的決定。 四、市政府所屬機關組織規程及任務編組之設置要點:市政府所屬機關的組織規程和任務編組的設置要點,需要經市政會議的決定。 五、涉及各機關共同關係事項:涉及各機關共同關係事項必須經市政會議的決定。 六、市長交辦事項:市長交辦的事項需經市政會議的決定。 七、其他有關市政建設之重要事項:其他與市政建設相關的重要事項,需經市政會議的決定。 這些決定由臺北市政府進行,並需要市政會議的審議和確定。

相關函釋 1

  • 名詞
  • 自治條例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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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 13 條規定:「下列事項應經市政會議之決定: 一、施政計畫及預算。 二、提出市議會之議案及報告。 三、市政府及所…」(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